本報記者 戰海峰
員 高超 趙麒君
小花今年6歲,系張某、劉某同居期間所生女兒。2018年2月,張某聘請關某為保姆,并將10個月大的小花交由關某接回家中代為照顧,約定每月支付工資3500元。
不久后,張某與劉某分手,在給了關某3個月工資后,兩人便一直以“已經分手”“沒錢”等理由拒絕支付工資。看著年幼的小花,關某于心不忍,便自行墊付小花所需生活費并代為撫養照顧至今。
2022年7月,關某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該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,由張某、劉某支付關某代為撫養照顧小花的費用,但二人拒不支付。
眼看小花馬上該上小學了,關某擔心因為小花沒有戶口而無法入學,便于2023年2月向墊江縣民政局提出申請,要求墊江縣民政局向該院提出申請撤銷張某、劉某的監護人資格。隨后,墊江縣民政局向墊江縣法院提出申請,要求撤銷被申請人張某、劉某的監護人資格,并指定第三人關某擔任小花的監護人。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。
墊江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、劉某相互推諉履行撫養義務,怠于履行監護職責。第三人關某雖與小花沒有親屬關系,但出于對未成年人的關心、關愛之情,將小花視為己出,且自愿要求承擔監護責任,其行為值得肯定。申請人墊江縣民政局從小花的學習、生活等角度進行綜合考量后,同意第三人關某擔任小花的監護人。
最終,法院判決撤銷張某、劉某監護人資格,并指定第三人關某為小花的監護人。
法官庭后表示,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,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、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等義務。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,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,撤銷監護人的資格,另行指定監護人。
來源:法治日報
本文標簽:保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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